新华社北京11月21日电第一章总则《森林草原防火扑救条例》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灭森林草原火灾,...
新华社北京11月21日电第一章森林草原防火扑救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扑灭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扑灭和灾后处理。城市森林草原火灾的防治工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防治森林草原火灾,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政策、决定、协议。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要坚持预防为主、积极预防的工作原则坚持人命第一、安全第一,坚持协调配合、分级负责、属地导向、科学灭火、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国家森林草原火灾防治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森林草原火灾防治工作。日常业务由国务院危机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的森林草原防火扑救指挥机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火扑救活动。日常运营与危机管理同级进行人民政府部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指导应急管理、森林草原、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预防、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森林草原防火扑救工作。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第七条 森林草原防火扑救活动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时,当地有关人员应当各国政府应当划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体系,建立联防机制。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并在本级预算中安排用于森林草原火灾防治的资金。第九条 国家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的防治工作。推动和支持森林草原火灾防治相关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发,加强森林草原防火扑救人员培训,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和装备,制定和完善森林草原火灾防治技术和装备。扑救标准,提高森林草原火灾技术、装备、标准化水平和监测预警能力。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森林草原防火扑救作业的计算机化、信息化水平,整合完善火灾监测预警、预防管理、指挥通信等系统,综合应用信息技术,进行信息交换和互联。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治森林草原火灾的宣传教育,定期组织防治森林草原火灾的宣传活动,普及防治森林草原火灾知识。指导森林草原火灾,提高公众森林草原火灾防范和安全意识,营造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良好社会氛围。草原。第十二条 国家通过保险等方式促进森林草原火灾风险分散,提高森林草原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力。第十三条 对防治森林草原火灾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 第十四条 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森林和gr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县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区域划分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区域等级,报同级森林草原防火扑救指挥机构(机构)和国务院森林草原主管部门,报请通报并立即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 国务院森林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充分衔接相关预案,根据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区划定级别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全国森林草原火灾防治预案,报国务院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区划定。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在各行政区域落实火灾防治措施。制定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六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国家林业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组织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cy 响应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培训。第十七条 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功能。 (二)组织机构和指挥系统。 (三)处分权。 (四)预警和信息通报。 (五)应急响应。 (六)综合支撑。 (7)后处理。第十八条 国家综合消防救援总队执行国家确定的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任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县级以上地方森林草原消防队或者较大的森林、木材、森林、草原经营单位。相关人员必须取得政府规定的职业资格。危机法力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市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林业、林业、林业、草原经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地方半专业(兼职)林业、草原消防队。国家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森林草原火灾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迅速抽调军队按照规定开展森林草原开发。防火、灭火工作。第十九条 各类预防、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器材必须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按照有关标准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定期进行演练。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和安全规避培训,建立联防联训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第二十条 森林、森林、森林、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预防、扑救经营范围内的森林、草原火灾。建立森林草原防火扑救责任制度,划定森林草原防火扑救责任区,确定森林草原防火扑救人员,配备定期检查的森林草原防火扑救设施和器材,迅速消除火灾隐患。第二十一条 负责森林草原防火灭火的能源、通讯线路、油气管道的业务单位应当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区域和时段,采取相应的防火、灭火措施,排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防火巡逻。铁路、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其经营管理的森林、草原火灾的防治工作,并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铁路、公路沿线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区和危险期火灾的防治工作。农场、牧场、工业、矿山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旅游胜地、开发区的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其经营管理区域内的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扑救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周边地区的火灾预防、扑救工作。第 22 条 全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护林员负责森林、草原的巡逻。发现火灾时,应当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和报告,开展防火公关,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草原火灾事件。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防火线、隔离区、通信基站、应急传输、瞭望塔、应急水源(储水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防火灭火设备改造和更新,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火灭火物资储备和保障制度,及时补充和更新防火灭火物资。s。设备。灭火材料。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预防、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实际需要,开展航空灭火建设,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和基础设施、现有民用、军用航空网络。建立充分利用空中资源、有关单位参与的森林草原火灾防治空中合作机制。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资源分布和森林草原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确定并公布森林草原防火期限。防火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及其有关部门、森林、森林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气象等级预测和森林草原火灾危险预警信息,在防火区域内采取相应的防火应急措施。第二十六条 在消防保护区、旅游区、新开发区设立农场、牧场、工业、矿山等企业事业单位,其森林、草原防火灭火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在林区植树造林或者在天然草原植草时,应当同时支持森林、草原防火灭火设施建设。设施。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检查验收。f 森林、草原防火灭火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森林草原防火灭火设施验收标准。第二十七条 防火期间,禁止在防火区内使用明火。因防治病虫害、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需要动用明火的,必须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严格防止火灾,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如果需要进行非军用实弹、爆破或在防火区内进行其他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防火期间,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或者其他民兵进入防火区域进行实弹射击训练、爆破等活动、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任务的,应当事先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通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没有人能够扑灭防火区内的火灾。第二十八条 防火期间,森林、山林、森林、草原经营单位和人员不得进入防火区域。必须安装消防警示装置或设备,告知进入营业区域的人员消防安全注意事项。防火期间,各类车辆及机械设备进入防火区域必须按照规定配备防火、灭火器材。在防火区域内室外运行的机械设备必须采取防火措施。操作人员必须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防止火灾。第二十九条 防火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指定的国家重点林区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防火检查站,根据实际情况对进入防火区域的车辆、人员进行防火登记和检查,并开展针对性的防火教育和宣传。第三十条 防火期间,如遇高温、干旱、大风等火灾危险性较高的天气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防火区内划定森林草原火灾高发区域,确定森林草原火灾高发时段。在火灾高发时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下令严格禁止利用森林火灾。居民应严格控制住宅篝火的使用,否则可能引起森林、草地火灾。第三十一条 火灾高发季节进入火灾高发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许可,严格遵守允许的活动时间、地点和范围,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国家有阶段性建立森林草原火灾风险预警体系。根据山火危险等级、发展趋势以及山火危险可能造成的危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色标识,其中一级最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气象主管部门等加强森林火灾风险监测预警技术研究,综合运用最新火灾探测手段和多渠道信息加强火灾风险监测预警,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定并发布森林火灾风险监测预警技术。森林/草原火灾警报信息。气象部门要重视加强森林草原火险气候等级预测能力建设,依法提供森林火险气候等级预测服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必须及时、准确、免费广播或者发布森林草原火灾风险天气等级预报和预警信息。森林火灾预警信息、草原火灾预警信息发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预警级别依法采取应对措施。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林业草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预防和消灭灾害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国家组织防火区内森林草原火灾的扑灭,落实相关部门的责任制和设施建设。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检查。检查中发现森林、草地火灾隐患的,立即下达森林、草地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消除。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阻碍检查活动。第三章扑救、扑灭森林草原火灾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和其他报警方式,并建立预防、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义务制度。如果您看到火灾森林或草地,立即报警。森林、森林、森林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发生火灾,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火灭火指挥机构(组织)报告,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接到报警、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指挥机构(组织)应当立即派员到现场调查确认,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指挥机构(组织)报告。必要时可以相信上级的报告。如果满足条件,您必须运行在线直接报告或自动快速报告。第三十五条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时,森林省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指挥部(机构)应当立即开展全国林业草原防火扑救行动。国家林业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报告,并立即报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武装力量。 (一)森林着火面积超过100公顷或者过火草地面积超过5000公顷的森林火灾; (二)森林草原火灾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十人以上重伤的; (三)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地火灾。 (四)国际边界或者有效控制线半径5公里范围内发生的,对国家森林草原资源构成威胁的森林草原火灾;国家或邻近国家或地区。 (五)经调查裁定需要报告的其他森林草原火灾。省级人民政府直接向国务院报告的森林火灾信息,将抄送国家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和消防指挥部,必要时立即通报有关部门。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火灾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开展扑救工作。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行动需要,国家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及时组织应急处置。第三十七条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扑救。按照分工,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指导下,按照同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执行扑救灭火任务。第三十八条 根据需要,及时设立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指挥部。设立时间、级别、规模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火灾现场一线指挥中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组长,并设专职指挥员。参与消防行动的各类救援力量必须接受消防现场一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火灾现场指挥部应当确认火灾的具体位置和范围、火灾的烈度、方向和火势。根据火灾现场的气象、地理等条件,合理确定灭火方案,划分灭火区域,指定灭火负责人,科学防范和处置险情。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等关键目标或重要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必须消除威胁,进行科学救援。第三十九条 森林草原消防作业中,对受到火灾威胁的人员应当及时抢救、疏散、疏散,对消防人员应当做好管理和保护,确保其安全,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各级森林防火扑救队伍要再次冲锋在前线nst森林和草原火灾。如有必要,可组织管理人员和公众协助灭火工作。但未经相关专门培训的人员不得直接参加消防作业。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及其他不适宜人员不得参加消防作业。第四十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时,应当立即组织当地森林草原消防队、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等单位参加扑救。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防治工作时,必须按照规定部署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消防救援总队在森林草原开展灭火行动时,现场高级指挥员将在火灾现场一线指挥所,参与决策、组织现场指挥等专门指挥任务。第四十一条 根据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设置防火带、清除障碍物、应急用水、疏导当地交通等紧急措施。第四十二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森林火灾、草原火灾信息公开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特别严重、规模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开,必要时由国家森林草原火灾防治指挥部或者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公开西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森林草原火灾状况和应对行动,回应社会关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编造、传播有关荒地草原火灾和火灾扑救的虚假信息。第四十三条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消防人员应当对火场进行彻底检查,清理遗骸。火。地方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足够的人员保护火灾现场。按规定检查验收合格后,保安人员方可撤离。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需要,设立作业机构,并配备扑救场地、物资、设备、运输工具。n等。 第四章灾后处理 第四十五条 森林草原火灾根据受灾面积和受灾人数分为一般火灾、较大火灾、特大火灾和特大火灾四级。森林火灾分类如下。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灾森林面积0.067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或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二)大规模森林火灾:受灾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三)大规模森林火灾:受损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不满1000公顷,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情况特别严重的森林火灾:受灾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上,重伤人数在100人以上。草原火灾分为:(一)一般草原火灾:受灾草原面积在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者死亡1人以上,或者死亡3人以上,或者10人以上受重伤。 (二)大规模草原火灾:受灾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或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 (三)大规模草原火灾:受灾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或者死亡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4)特大草原火灾:受灾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30人或以上人员死亡或 100 或以上人员死亡严重受伤。在正文中,“up”包括当前值,但“bottom”不包括当前值。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全州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草原火灾原因、受灾面积和累积情况、人员伤亡情况、其他经济损失、生态环境影响、应急救援处置等进行调查评估,形成调查评估报告。森林、草原火灾有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根据调查评估报告确定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并依法处理。森林草原火灾调查评估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森林草原火损失评估标准由林业部门制定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第四十七条 森林草原火灾等级根据调查评估报告确定。发生在灌丛、疏林、未造林、苗圃等林地的火灾,未造成林木损害或者影响森林面积0.067公顷以下或者影响草地面积10公顷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重伤的,不计入火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关)机构(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森林草原火灾情况进行统计,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关)机构(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告。并立即通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森林火灾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制度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建立。第四十八条 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而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医疗、抚恤和奖励。符合烈士评价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评定为烈士。参与森林草原消防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人身保险和其他相应的保险待遇。雇主必须确保雇员的工资和福利在参与森林和森林活动期间保持不变。d 牧场消防行动。第四十九条 参加森林防火活动人员的有关津贴和津贴,以及森林防火活动的其他费用,由消防部门或者负责人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支付。如果起火原因不明,消防员将承担费用。我会付钱的。上述费用可由当地人民政府预缴。第五十条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森林、森林、林草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植树造林、造林等措施,恢复火灾发生地区的森林植被和林畜生产条件。地方人民政府将为森林、草原资源灾后恢复提供必要支持。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山火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开展山火应急预案培训的; (二)未及时将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报告森林草原火灾隐患通报,进行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治的。 (三)批准燃放不符合森林草原防火扑救要求的山火,或者批准进行非军事实弹训练的进行或者其他不符合森林草原防火扑救要求的活动。 (四)故意隐瞒、谎报、拖延通报森林草原火灾的。 (五)预警信息发布后未依法采取应对措施的; (六)未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或者处置不力的。 (七)荒地、草原火灾调查评估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林业、林业、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森林、草原防火、扑救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处每单位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处罚。个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消防保护区内有关部门和个人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火、扑救检查,或者收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后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200万元以上罚款。日元。很好哦f 个人1万元至2万元;对个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防火期间在防火区内擅自生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300元以下罚款。个人收费5000元。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防火期间,在防火区内参加非军事实弹射击、爆破等活动而不受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人员不在防火区内。防火区域内设置防火警示标志和设备。或未采取经批准的室外火灾所需的防火措施。 (二)防火期间,进入防火区域的机动车辆、机械设备未按照规定配备防火、灭火设备的。 (3)防火期间,在防火区域内室外运行的机械设备未配备防火措施或者防火设备的。进行现场作业的机械和设备操作人员不遵守消防安全工作程序。 (四)进入消防区域的车辆、人员拒绝接受消防登记和检查的。 (五)火灾高发期未经许可进入火灾高发区并发生火灾,或者不遵守批准的时间表、地点、区域活动的。 (六)扑灭防火区域的火灾。 (七)预防森林草原火灾,销毁消防设施、设备。 (八)不同时建设补充设施,兴办农场、牧场、工业、矿山等企事业单位,兴办旅游景区,建设新开发区,在林区植树造林,在天然草原种草的原有森林、草原防火扑救设施或者新建未经验收和使用的森林、草原防火扑救设施。第五十七条 编造、传播有关森林草原火灾和火灾扑救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八条 有森林草原火灾责任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植树造林、恢复植被。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治安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森林草原消防车必须配备按国家规定使用。享受应急救援车辆相关政策,涉及车辆编制审批和装备的,必须按照党政机关使用特种技术车辆的有关规定办理。森林草原消防车必须按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并配备标志报警器和灯光。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地区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有关协议或者跨部门合作机制的规定执行。在没有协议或机制的情况下,灭火行动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协商进行。第六十二条 军事法规对森林、乡村牛栏内的军事设施、工业弹药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作业,以及军事区域内扑灭森林草原火灾的基础设施、设施和设备的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森林、草原开展灭火行动。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同时废止。